《山东省禁毒条例》宣讲提纲《山东省禁毒条例》宣讲提纲 《山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人大常委会第222号公告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九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系列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禁毒工作的主线,加强组织,强化措施,推动新时代禁毒工作迈出新步伐,全力打造“无毒”山东、“净土”齐鲁。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禁毒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先后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家义批示要求:“要加大惩治力度,绝不让其泛滥”。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坚持组织推动、打防互动、社会联动“三位一体”,压实责任,持续发力,我省禁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受当前国内外涉毒因素的综合影响,我省面临的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表现在:一是吸毒人群总量持续上升。目前,全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10.6万余人,居全国第16位;吸毒人群遍布所有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呈现人数持续增长、区域逐渐扩大、群体层次多等特点。二是毒品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近三年来全省破获毒品犯罪案件2万余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2.2万余人,均进入全国前十位。2015年以来全省看守所羁押涉毒人员数量列盗窃、故意伤害之后居第3位,拘留所收拘涉毒人员数量列寻衅滋事之后居第2位,已成为当前主要违法犯罪类型之一。三是制毒物品和制毒犯罪暗流涌动。27种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在我省全部涉及,纳入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2.1万余家,年均流通量居全国首位。不少制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降低制毒成本和长途运输风险,往往选择在我省租赁或架设设备、厂房从事制毒物品犯罪,制毒手段不断翻新升级,制贩毒网络层叠交织。四是打击治理毒品问题难度越来越大。当前毒品犯罪职业化、组织化、智能化、网络化特点明显,境外与境内、网上与网下、制贩与吸食等各种问题交织。在全省法院判决的毒品罪犯中,90%以上有吸毒史,50%以上有犯罪前科,以贩养吸、黄赌毒同流、枪毒叠加、武装护毒等特征突出,毒贩持刀持枪拒捕成为常态。 与严峻的禁毒形势相比,我省禁毒的基层和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在禁毒工作体制机制、责任落实、工作保障、宣传教育、毒品管制和戒毒等方面,急需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在全球毒品问题持续泛滥,国内持续活跃的大背景下,我省禁毒工作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压力,禁毒斗争任重道远,加快禁毒地方立法势在必行。《条例》于2013年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2017年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列为地方性法规一类项目。期间,在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省公安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先后10多次组织联合会商研讨,并采取发函、主动上门和网上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17市政府法制部门、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分别赴青岛、淄博、潍坊、泰安、临沂等市和黑龙江、吉林等省开展实地立法调研,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会签稿)》,按立法程序分送37个省直有关单位进行会签。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同时参考借鉴江苏、浙江等外省同类立法,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7月下旬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9月1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条例(草案)》起草的说明,进行了第一次分组审议。此后,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省公安厅又组成调研组,分别赴济宁、日照等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省人大法工委召开立法咨询员会议,听取了专家意见,并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研究论证,会同有关部门再次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于11月27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条例》。 《条例》的意义或者出台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的现实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听取禁毒工作汇报、研究禁毒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行了整体布局。习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禁毒工作的重大意义,强调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要求把禁毒工作作为象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义举善举来做好。明确了禁毒工作的奋斗目标,强调必须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不获全胜决不收兵。明确了禁毒工作的基本原则,强调必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明确了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强调必须从青少年抓起、从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和防范抓起,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明确了禁毒工作的责任体系,强调必须坚持党委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共治、齐抓共管,要求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禁毒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的出台就是把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转化为法定职责的具体举措。二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现实需要。党的十九大精神与禁毒工作密切相关。党的十九大的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从谋幸福的角度看,幸福的家庭肯定不能沾染毒品,沾染毒品的家庭肯定是不幸福的。从谋复兴的角度看,习总书记指出做好禁毒工作就是象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义举和善举。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看,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与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格格不入的。从建成小康社会看,从现在起到2020年,如果一个家庭、一个村、一个镇,其他指标都达标了,而毒品问题不解决,那肯定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健康中国方面看,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苦难是与鸦片联系在一起的,中国人被人称为“东亚病夫”,中华民族饱受欺凌;做好禁毒工作就是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和防范抓起,让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决不能让历史悲剧重演。从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方面看,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这体现了党中央对整个社会治安形势的重大判断,可以看出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的出台就是把党的十九大精神转化为法定职责的具体举措。三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从党中央到省委、省政府,从中编办到省编办,从财政部到财政厅,从国家禁毒委到省禁毒委等等,有关禁毒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已经非常完备。同时,近年来我省在禁毒斗争实践中也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条例》的出台就是把有关禁毒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定职责的具体举措。四是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基层基础的现实需要。禁毒工作涉及的部门、单位、场所非常广泛,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不断加强禁毒基层基础工作。《条例》创设的几个报告制度、增加的管控场所等规定,对全省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三年基层基础攻坚战,包括“一标三实”信息采集、加强阵地控制等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的出台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禁毒基层基础工作的具体举措。五是有效遏制山东毒情发展蔓延以及打造“无毒”山东、“净土”齐鲁的现实需要。十九大以后国家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的禁毒工作必须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新成效、新目标、新要求。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禁毒工作总的奋斗目标是:第一步,通过持续不断深化三年禁毒人民战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在全省形成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压倒性态势,实现“不敢吸、不敢贩、不敢制”的目标。第二步,再经过五到十年的努力,形成空前强大的声势,加大防范教育,实现“不愿吸、不愿贩、不愿制”的目标。第三步,再经过若干年或者到第二个一百年目标时,实现“不能吸、不能贩、不能制”的目标,即“吸毒的找不到毒品、贩毒的找不到通道、制毒的找不到场所”的良好局面,最终实现“无毒”山东、“净土”齐鲁。《条例》的出台就是实现“无毒”山东、“净土”齐鲁这一宏伟目标的强大法制保障。 二、《条例》强化了禁毒工作责任。毒品犯罪隐性特征明显,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报案人、当事人和受害人,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害在一定时期内看不出来,导致一些地方对禁毒工作认识不到位,甚至当成“软任务”被动应付。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禁毒工作责任体系。一是明责。《条例》明确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明确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规定了禁毒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七项具体职责,明确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本系统的禁毒工作,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合理安排禁毒经费预算,落实禁毒工作部署、要求,协同做好禁毒工作。二是考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重要内容,并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建立禁毒工作述职讲评制度,建立禁毒工作考评制度,对下一级禁毒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禁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考核;规定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禁毒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三是问责。《条例》规定省和设区的市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不得参加以地区为单位的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评比表彰活动。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未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或者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例》要求禁毒宣传全覆盖。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条例》更加注重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措施,营造全社会向毒品宣战的浓厚氛围。一是建立禁毒宣传教育体系。《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二是禁毒宣传教育群体全覆盖。《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和青少年的禁毒意识。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三是禁毒宣传场所全覆盖。《条例》规定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规定新闻媒体应当经常开展公益禁毒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禁毒信息、公益广告;规定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四、《条例》规定了多项创新举措。解决毒品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创新,着力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治理毒品问题的能力水平。《条例》坚持新字当头,多项措施都有突破创新。一是在政务公开上有创新。《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定期发布毒情形势和变化动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发现大中型客货车、公共汽车、校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在人文关怀上有创新。《条例》规定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妥善安置,并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吸毒人员。规定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其回归社会。三是在管控措施上有创新。《条例》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的,应当如实记载承租或者受让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承租人或者受让人个人信息,出租期限、转让时间,出租或者转让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主要用途等情况,并自出租或者转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异常购买情形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应当予以收缴、处理。 五、《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条例》更加注重贯彻实施中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对违反禁毒宣传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或者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明确了对违反有关报告制度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情形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购买情形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企业或者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反应釜等设施设备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用于化工、医药产品生产、储存,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物流运营单位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明确了对违反“涉毒艺人”和“吸毒工具”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条例》规定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邀请方、播出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播出上述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属于上述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携带、持有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专门用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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