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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师范附属学校党总支关于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细则

学校办公室 2019-09-17 10:27:35
泰安师范附属学校党总支
关于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要管党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党政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的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力量,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校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事关道路、事关改革、事关发展稳定全局。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总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总支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组长由校长兼任,网络信息主管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
第二章  党总支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全面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大主流意识形态正面宣传力度。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激发人民群众的历史自豪感,在教育体育系统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共识和价值认同,增强“四个自信”,巩固主流意识形态。把培育选树先进典型作为弘扬社会风尚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先进典型、公众人物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组室、班级、家委会、教研组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年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党支部年内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要建立日常发现、报告、处置的相关监管机制,遇到意识形态相关问题,要迅速分析研判,及时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对主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文化演出等,特别是涉外活动,要做好拟请报告人的背景核查,全面了解其思想倾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支部一把手亲自抓,建立健全制度。及时对本单位的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宣传平台进行摸底排查,做到台账清晰、监管有效,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党总支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学校党政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当中。重点检查考核党政条线部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  每年党组织按上级部署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党政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党组织组织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将其纳入干部考核,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意识形态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文明教工、文明组室、文明班级、文明学生创建考核范围。对出现意识形态问题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其相应评选资格。将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党政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班子、党政干部、相应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总支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起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内部材料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发生意识形态领域负面情况,未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0日起试行。
附件1
泰安师范附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怀勇
副组长:姚宗岭
  员:王开亮、党照虎、刘万元、宋红强、徐鹏、陈孟晋、李兆兴、李琳、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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